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园”)的管理,推动科技园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依托山东理工大学将学校各学科领域人才科技等综合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相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区域科技、教育、经济融通,为学校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产出重大科研成果、搭建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双一流”建设提供关键支撑。

第三条 科技园公司按照学校管委会的指导,对大学科技园进行运营管理,服务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制度和措施,完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孵化科技型企业,有效促进政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为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研发实验场地,帮助落实优惠政策,依托山东理工大学的科技、人才、智力和学科优势,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企业孵化平台,充分发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核心功能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财务、投融资、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产学研对接、创新创业培训及指导、后勤保障等服务。

第六条 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章 入园企业

第七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并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等要求。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企业入园管理办法》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入园企业(团队)须与科技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遵守科技园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并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章 入驻管理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须遵守科技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守法经营、安全运行,按园区要求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科技园的管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十一条 科技园每年对在孵企业建立考核机制,对考核成绩为优秀的企业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企业在科技园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企业在孵化期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其毕业。

第十三条 科技园根据企业毕业情况,将优质项目推荐入驻其他加速器和地方产业园区,进一步推动其产业化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十四条 企业在科技园经过孵化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未从事科技开发、生产、销售相关业务,科技园有权取消其在园入驻资格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对园区入孵企业发展情况、企业年度收入增长值、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工作、企业管理、经营效益及工作配合情况等进行定期统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入孵企业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入孵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整体孵化成效。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为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管理以企业日常收取的书面材料、经营状况等为参考依据。年终考核以《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管理办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开发能力、创业就业服务、综合能力等方面

第十八条 在园企业根据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给予相关支持,不及格的予以清退处理。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企业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企业毕业和退出管理办法》执行,并退出科技园。

第二十条 科技园在孵企业原则上孵化期限为4年,孵化期满后,科技园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审查,根据其经营与发展情况,确定其退出或继续孵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2023 年918